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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  2019/5/25

  一、医疗救助对象

  全区城乡低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虽已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救助疾病类型及救助方式

  (一)城乡医疗救助疾病类型。1、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2、恶性肿瘤;3、再生障碍性贫血;4、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其并发症;5、重型心脑血管疾病。上述重大疾病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认定,且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达3000元以上的,方可救助。

  (二)救助方式。根据被救助者支出医疗费用金额及家庭实际经济承受能力,按比例给予一定数额现金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原则上每半年集中办理一次。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1、不能提供有效单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2、因打架斗殴、服毒、酗酒伤害、镶牙配镜、整容矫形、康复训练等产生的医疗费用;3、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4、器官移植费用;5、非处方药、国家和医保机构明文规定的自费药品、保健药品等。

  三、医疗救助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由患者家庭户主向其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相关资料。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应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情况证明。

  (二)调查核实。经社区或村委会调查核实后,上报乡镇办事处,乡镇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核实后对拟救助对象到所在社区或村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发放。区民政局调查核实后确定救助金额,由所在乡镇办事处民政所发放。      

  四、有关证明的认定

  (一)申请医疗救助的城乡困难居民的医疗费用,应是其本人在当年度内符合有关规定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申请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住院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有效医疗费用发票(或有效的收费明细清单、押金条、收据)、低保证、身份证、患者本人照片、化验检查报告、出入院记录等。

  2、参加新农合的应提供是否报销、补助医疗费用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3、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患者,应提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情况证明。

  五、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一)资金筹措。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主要通过上级拨款、区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民政部门作为主要管理部门,要主动做好救助对象的调查摸底、救助资金测算等工作,为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的预算基数。区财政局将所需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与上级下拨的医疗救助资金统筹使用。

  (二)资金管理。区财政在“财政社保基金专户”下开设“农村医疗救助资金”、“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分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封闭运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区民政局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并送区财政局复核后,及时拨付到区民政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六、违规责任及处罚

  各医疗、药品销售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主动做好行业自律,对在诊断、治疗、处方、出据费用票据等环节上推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者,卫生主管部门及药品监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为保证医疗救助资金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对城乡居民在享受和领取医疗救助金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对已领取的医疗救助金如数追回外,两年内不再享受医疗救助政策,并停发低保金一年。

  本办法由东昌府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