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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发布日期  :  2022/9/16

医疗纠纷处理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家属):

您好!您反映的有关意见我院已受理,为及时处理医疗投诉,更好地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将我院医疗纠纷处理的相关事宜告知您:

一、患者有权就有关诊断、治疗过程、结果等向我院反映情况,有权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流程,并提出建议。可以书面文字形式表达患方的请求、事实和理由,还应载明患者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签名。

二、按照《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1号)的规定,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

(一)双方自愿协商(医院投诉电话:0635-8283339  13375601021);

(二)申请人民调解(聊城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电话:0635-5108366,聊城市昌润路和建设路路口西北角,黄河河务局南邻);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按照《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联合通告》(聊综办发﹝2012﹞6号)文件要求,公立非盈利性医院就医患纠纷与患者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患方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依据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进行赔偿;患者索赔金额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责任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各病历资料,复制病历资料的,按规定收取工本费。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或复制件,由医院保管。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委托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委托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

六、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七、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或者指定的场所,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由医疗机构在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后,按照规定处理。

八、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医患双方人数较多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八、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九、本告知书是根据《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民法典》、《关于维护医院秩序的联合通告》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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